- 住院須知 -
醫院環境簡介
第一條:病房、護理站及病房各棟之硬體設備介紹。
第二條:病房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之操作說明及使用規定。
第三條:設施損害或故障時通知維修之方式及管道。
第四條:購買物品及飲食供給處所、郵局、銀行、自動提款機之位置標示(如醫院無該種設施,則可免標示)。
第五條:健保病房之標示及配置處所。
第六條:本院之服務電話總機:
07-7463762按9
第七條:本院為健保特約醫院。
第八條:交通路線說明之提供。
第九條:醫院設施平面配置圖。
入院報到
第一條:住院流程
1、門診病患:若醫師己指示您住院接受治療、檢查或手術,請您於當日,至住出院處辦理住院手續。
2、 急診病患:醫師指示住院,可隨時至1F住出院處辦理住院手續。
第二條:完成住院手續後,應即向所屬病房之護理站報到,由門診護理人員陪伴入病房。
第三條:本院之病房依照病床數分為單人房、雙人房、三人房、四人房四級;各級病房之設施,收費標準,請參閱「病房等級暨收費一覽表」。
病房選擇與更換
第一條:以健保身分入住健保病房者,免付病房費。
第二條:若以健保身分住非健保保險病房者,雙人房等級以上者(含雙人房、單人房、特等病房),應依病房差額表按日給付差額。(依本院套房差額表)
第三條:關於健保病房住院日數之計算,自您住院之日起算,出院之日不算。(關於非健保保險病房另有不同之計算標準,本院會明確告知您或您的家屬,該計算標準以不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標準為依據。)
第四條:若您是以健保身分住院,且願意住進免自負病房差額費之健保病房者,本院會優先安排提供保險病房,但若保險病房不敷使用時,我們會先告知非保險病房,您 應自付之病房費之差額,並在 徵得您同意後,安排 住入非健保保險病房。您也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病房等級,本院會依空床情形做適當安排。
第五條:當您住入病房後,若想更換病房,請向護理站提出申請,本院會依空床情形做適當安排,加上差額之計算方式。
病人權利
第一條: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之權利均一視同仁,不因您的種族、性別、年齡等給予不同醫療上之待遇。
第二條:本院醫事人員均佩帶有名牌或識別證。若未佩帶名牌或識別證者,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。
第三條:秉持「病患為醫療主體」的概念,在您住院期間,本院醫師於診治時,應向您或您的陪病家屬解釋病情、主要檢驗、檢查相關資訊、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。
第四條:若您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,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、要求說明。
第五條:若您需要接受手術治療,本院依規定,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,在簽具之前,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供發症及危險,只有在取得您或您配偶、親屬 或關係人同意下,才會為您手術及麻醉。但若情況緊急,為搶救病人性命,依醫療法規定,得先為病人手術。
第六條:本院於您就醫過程所知悉之病情、健康等一切秘密,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。如果您不願意讓意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,請告知本院。
第七條:本院應您的親屬、陪病家屬之要求,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,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,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、或您的主治醫師,以利本院處理。
第八條:若您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,可向本院申訴。院長申訴專線07-7463762#112,院長信箱:置於各樓電梯旁
病人及家屬配合事項
第一條:當您辦好住院手續後,若有需要訂伙食,於晚上9點前,可到一樓服務台辦理。
第二條:您入院後如要暫時離開病房,請通知護士,以免影響治療;欲外出離院者,請先徵得主治醫師同意,填寫請假單,向護理站辦理請假手續,若 您是健保身分住院,依規定晚間不得外宿(全民健保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六條)。如請假逾期未歸超過4小時或未經請假即離院外宿者,本院得視為自動出院。
第三條:本院為維護安全及病人權益,訂有管制時間。本院門禁時間為晚間10:00至次日早上,訪客請在晚間10:00前離院。
第四條:住院期間,請配合本院規定穿著適當衣物。
第五條:請您配合維護病房安寧,勿大聲暄囂,以免影響其他病人休息。
第六條:本院全面禁菸、禁嚼檳榔及於指定區域內禁止使用手機。
第七條:為維護病房安全,任何人不得在病房、浴室、洗手台上烹煮食物。
第八條:為維護您財物的安全,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到醫院。
第九條:請勿攜帶寵物入院,以預防傳染疾病擾亂安寧。
第十條:本院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法定違禁品。
第十一條:請您將病情及藥物過敏病史誠實告知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,以配合提供適當之醫療服務。
第十二條:請您配合醫護人員進行醫療計劃,如果您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安排的醫療計劃,請將原因告醫護人員,以便安排其他醫療方式。

第十三條:住院期間請您不要服用非本院提供之藥品,如果您服用,請告知醫護人員。
第十四條:為維護您的權益與健康,如有不明人士推銷任何物品及醫療用品,請告知護理站。
住院費用負擔
第一條:膳食費除了健保給付之管灌飲食(鼻餵管灌食)由健保給付外,膳食費均由病人自付,其計算自開伙之日起算,並按餐計算,分別為普通飲食:200元/日,除治療飲食外,其餘飲食可由病人自行選擇。
第二條:健保自行負擔費用及不給付項目,依健保局規定,如附件。
第三條:依健保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、第五十八條):
一、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傷治療性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 助生殖、變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二、成藥、醫師指示用藥。
三、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四、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。
五、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六、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枴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器具。
七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之藥品。
第四條: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,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,並獲得其書面同意。否則,就該部分,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。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,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,不在此限。
第五條: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可向本院護理站或社會服務相關部門尋求醫療補助事宜。
第六條: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,病人接到繳款單後,請於2日內,至一樓2號窗口繳付。自費或健保不給付病人醫療費用收費標準,依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辦理。

第七條:若您是健保身份入院,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,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,經通知拒不出院者,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。
各類證明文件之申請
第一條:申請出院病歷摘要,請向掛號室申請辦理,工本費為100元,本院會在您出院7天內交付。若您出院後再申請,則需至掛號室辦理,工本費計100元。
第二條:本院提供影印病歷,請您向掛號室申請辦理,基本費用為門診200元,住院200元,本院會在7天內交付。
第三條:申請診斷證明,請於出院前向掛號室請辦理,每份診斷證明100元,本院將於當天內交付;若出院後始申請辦理,請由門診掛號辦理。
第四條:申請各種檢查報告資料,請向護理站申請辦理,申請X光片複製 ,每張200元;電腦斷層片複製,每張200元;申請檢驗報告,每份10元 ,本院將於當天內交付;若出院後始申請辦理,請由門診掛號辦理。
第五條:申請死亡證明者,應備妥申請人及病人之身分證明文件,請向掛號室辦理手續。每份證明書,需繳交申請費100元,本院將於當天內交付。
第六條:本章第一條至第四條文書,應由病患本人、法定代理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申請。
前項文書於病患死亡或無法表達意思時,由其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。但病患或其法代理人明示反對特定人申請,並記錄於病歷時,不在此限。
本章第五條文書,由病患利害關係之親屬或家屬提出申請。
其他附屬服務
第一條:本院為增加您住院期間之生活品質,提供下列之附屬設施及服務,歡迎您多加利用。
◎餐飲中心:提供三餐 (洽服務台訂購)。
◎方便用具:輪椅(請洽護理站)。

第二條:醫院有提供如下之服務。
◎病人看護服務(請洽各護理站)。
◎自動轉院時救護車服務(請洽服務台)。
本院不仲介及不推薦病人看護、殯葬相關之服務,以及自動轉院時之救護車服務,若有人以本院之名義推銷上述之服務者,請格外注意並請立即向本院反映。
出院手續及轉院申請
本章最少應包含:
1.出院應辦理之事項。
2.自動出院之許可程序與填具自動出院書之義務。
3.符合出院或轉診條件,病人應即辦理出院或轉診之義務。範例條文如下
第一條:您可以依您的自由意願隨時申請出院。但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應出院,您仍要求出院,依醫療法之規定,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「自動出院書」後,辦理出院手續。
第二條:關於出院手續,病房護理人員會通知您到一樓住出院處領取帳單,至掛號批價處繳費,若需要診斷證明書可向掛號批價窗口辦理,繳完費後,請至藥局領藥。
第三條:醫事人員於病人出院前,將詳細告知病人出院後之自我照顧上注意事項、門診回診或轉診事宜,並儘可能提供後續照護相關資訊。
第四條:本院因限於設備及專長,無法確定病人病因或提供病人完整之治療時,會建議病人轉院,並填具病歷摘要送交病人。但針對危急病人,本院仍先為適當之急救處置,始將病人轉診。
第五條: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,醫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。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,至適當照護層級的醫療院所或機構,繼續接受照護。